建设科:科长 仲信一(日)
下设:建筑股、土木股、都邑股、会计股
警务科:科长 秋吉元模(日)
下设:警务股(北票警备队) 西官营子警备队 黑城子警察署、长皋警察署、巴图营警察署、西官营警察署、各警察署所辖各村警察派出所:特务股、警防股、保安股 、督察室。
企划室:主任 渡边(日)
下设:企划工作室
吐默特中旗下设32个村公所:
北票街村公所、长皋村公所、 大勿兰村公所、蒙古营村公所、七家子村公所、马友营村公所、娄家沟村公所、板达营村公所、牡牛营村公所、巴图营村公所、八里铺村公所、四家板村公所、下府村村公所、土城子村公所、哈尔脑村公所 、西官营村公所、东官营村公所、扣卜营村公所、桃花吐村公所 、朝阳寺村公所、十八奤村公所、四家子村公所、克洛湾村公所、五间房村公所、兴隆沟村公所、骆驼营村公所 、西台吉村公所、三宝营村公所、金岭寺村公所 、仔孤台村公所、于喇嘛寺村公所、七道岭村公所。
村公所内设行政系、财务系、国兵民籍系、劳务系、农业系。各村公所由村长、助理员、司计、系主任、村兵等人员组成。
北票建立吐默特中旗以后,在旗下设立了警务科。当时为了便利统治人民的需要,科下分别设有警务、特务、司法、保安、卫生、警防6个股,还有督察、警察队、留活坊(看守所)。到1942年以后,又将保安、卫生两股合并,增设了经济保安股。在镇内和农村分别设有5个警察署,即:北票、黑城子、西官营子、长皋、巴图营子。在署下和旗警务科直接管辖下设有24个分驻所,5个派出所。1943年北票警察署和警务科合并,设一个中央派出所。期间,在北票镇的郊区增设1个派出所。北票警察组织内的主要警官均由日本人担任。
在日伪初期,北票境内拥有伪警察约达500余名。后来伪警察大队调到朝阳,北票地区按1科5署30个分驻所和派出所计算,尚有伪警察300多名,这些警察分布在北票全境。
日伪时期北票警察机构
警务科:下设警务股、司法股、特务股、保安卫生股、经济保安股、警防股、督察室、警察大队、中队、分队。
北票警察署:下辖五间房派出所、台吉派出所、永安门派出所、北门派出所、西门派出所、中央派出所、金岭寺派出所、桃花吐分驻所、尖山子分驻所、下府分驻所、四家板分驻所。
西官营子警察署:下辖四家子分驻所、七家子分驻所、东官营子分驻所、直辖分驻所、哈尔脑分驻所、正北沟分驻所、土城子分驻所。
黑城子警察署:下辖克洛湾分驻所、于喇嘛寺分驻所、板达营子分驻所、广富营子分驻所、十八奤分驻所。
长皋警察署:下辖仔孤台分驻所、大勿兰分驻所、马家营子分驻所。
巴图营子警察署:下辖牡牛营子分驻所、七道岭分驻所、朝阳寺分驻所、房申分驻所。
第二节 汉奸把头大柜
在日伪统治时期最为矿工所痛恨者还有汉奸把头(包工大柜)。把头这个名词在日伪政权的组织系统表中并未出现。所谓把头,就是把头制度的直接当事者。把头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是封建社会对工人进行统治的工具,这种制度即使西欧和日本的工人也未能幸免。只不过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工人所遭受的剥削和压迫更为苛刻、残酷罢了。日本人西村雄三所译英国人维利阿姆克林斯所著《中国之矿床及矿业》一书中所说:“中国矿工的命运较之世界其他各国更悲惨。”
把头制度与对矿工的压榨
把头制度在日本叫作纳屋制度或饭场制度。这种制度一向被世界各国学者称之为封建制度或半奴隶制度。其受雇于资本家的把头,为了替资本家招募矿工,就利用乡土关系、亲属关系,以欺骗手段把破产的贫苦农民诱骗到矿上,对单身汉就收容在自己办的“饭场”(我国北方煤矿称作“廓伙”)里,供给食宿,按日从工资中扣除食宿费用;对携带家属者,就安排在工房或工村简陋的小土房里,发给简单炊具或借给钱自己去买,但这笔钱须在以后工资中扣除。
把头的工资收入多少不定,取决于承包产量(进度)完成的好坏、工人入井人数的多少。一个拥有500多名工人的把头大柜,一天有400多人入井,按每人提取1角钱(有的大柜按工资的6%~12%提取)的人头费,一个月收入1200元,包产的收入尚未计算在内。入井人数越多,把头收入也越多。据推算,一个中等把头的收入等于100名工人的工资。他们剥削工人的主要方法是:对资本家付给招募工人的安家费和旅差费可以从中克扣贪污,因为工人的工资是由矿方全部支付给把头,再由把头经手发放,于是把头便可巧立名目从中克扣;贪占工人的伙食费、生产奖金或死伤人员抚恤金等;以赌博等手段放高利贷进行剥削等等。在伪满时期,对矿工所受把头的无情压迫和剥削,竟连日本侵略者的御用调研人员都直言不讳地写进了他们的著作里。当然,这并非他们对矿工大发慈悲,产生了同情心,只不过是他们害怕压迫太甚,工人会怠工、逃跑和反抗,造成煤炭产量的降低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