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从文件到档案是一个批判继承的辩证运动过程。从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来说,两者是完全相同的,但从时效、价值和系统性上来说,档案是对文件的不断扬弃。首先是时效性批判,档案是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其次是价值批判,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中具有保存价值的部分;最后是系统性批判,档案是把分散状态的文件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而成的信息单元。因此,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
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档案的形式包括载体、制作手段、表现方式等。从载体来看,有甲骨、金石、缣帛、简册、纸质、胶磁等;从制作手段来看,有刀刻、笔写、印刷、复制、摄影、录音、摄像等;从表现方式来看,有文字、图表、声像等。
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具有历史再现性、知识性、信息性、政治性、文化性、社会性、教育性、价值性等特点,其中历史再现性为其本质属性,其他特点为其一般属性。因此,可将档案的定义简要地表述为:档案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
档案的种类
(一)以档案的形成者为依据可分为:
国家机关档案、社会组织档案、企业档案、事业单位档案、家庭档案、个人档案。
(二)以档案内容范围为根据可分为:综合性档案和专门性档案。
(三)以档案内容性质为根据可分为:文书档案、人事档案、诉讼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军事档案、外交档案、司法档案、经济档案、工商企业登记档案、教学档案、艺术档案、书稿档案、病例档案、人口普查档案、地名档案、城建档案、商标档案、专利档案、房地产档案、金融档案、涉外项目档案、宗教档案等。
(四)以档案的制成材料为根据可分为:
除纸质档案外,还有甲骨、竹简、缣帛、胶片、磁带、光盘和其他实物形式的非纸质档案;按信息表达方式又可分为文字档案、音像档案等;按记录方式还可分为普通档案(机械和模拟记录)、电子档案(数字)等。
(五)按档案所属时期可分为: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包括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新中国成立后档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和各个机关、部队、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前者通常称为历史档案,后者通常称为现实档案。
(六)根据记录信息:根据记录信息的方式,它可以分为文本文件、图形文件和视听档案。视听档案分为照片、录像和电影档案。这些类型的档案在管理和利用上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七)按照移交归属,它通常分为公共档案馆和私人档案馆。
目前,被人们普遍认可的现实种类(非严格逻辑种类)有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