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955年末,采掘工种实行计件工资的达90%。随着采掘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新技术的采用,地质条件的变化,工人技术水平的提高,在正常情况下每年修改(含局部修改)一次计件定额工资。1955年2月修改的定额工资比修改前提高了7.4%,1956年又进行了一次修改,定额工资标准又有所变动。
1986—2000年,根据企业改革形势的深入发展,北票矿务局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经历3次较大调整。
1986—1992年4月,局劳动工资处机构设置为:4个科(劳动工资定额科、劳动组织科、劳动力管理科、劳动保险科),两个办(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井下工人家属城镇落户办公室),两个站(局直离退休职工管理站、局直富余人员管理站)。
劳动工资处按业务岗位编制共有44人。各矿、厂、部、处(公司)基层生产单位都设置劳动工资科或劳动保险科。1992年4月,全局开展劳动、人事、工资三项制度改革,局劳动工资处机构随之变化。各科室设置为:劳动工资定额科、劳动调配科、劳动组织科、劳动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局机关待岗人员管理站、局直离退休人员管理站。按岗位定编30人。冠山矿、台吉矿、三宝矿、工程处、机电总厂、运输部、矿山建筑材料厂、联合企业公司、建安公司、职工总医院、林业处等单位在这次改革中精简机构,将劳资科与财务科合并,分别设立了经营管理办公室和经营管理部。
1994年12月,局成立社会保险部,统管全局社保、劳动保险工作,下设办公室和南山退休职工管理站。社会保险部与劳动工资处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理体制。各矿、厂、部、处等基层单位设置了劳动保险部(站)。
1996年3月,劳动工资处财务处合并成立财劳处。财劳处下设劳动工资定额科、待岗人员培训中心、劳动力调剂中心等3个科级机构,负责劳动工资业务。其中:劳动力调剂中心按业务范围又分设了3个组(室),劳动力调剂组、局直富余人员安置组、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业务人员按岗位编制13人。
1999年9月,全局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实施资产重组机构合并,将财劳处变更为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下设劳资管理科,劳保人员、下岗人员移交新成立的局劳动保险部和再就业中心管理。
1985—1992年,全局实行总承包经营,各项经济指标基本划定。职工队伍基本稳定,1986年28928人,其中:原煤生产人员14954人。1992年28141人,其中:原煤生产人员11033人。
1993—1995年,通过劳动、人事、工资三项制度改革,招收农民轮换工、全民合同工及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1995年24823人,其中:原煤生产人员8684人。非煤生产和富余人员(下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放长假、保留劳动关系等人员)由1992年的5389人增加到1995年的8611人。
1996—2000年,根据煤炭工业部关于“以产定人,减人增效”的工作部署,1996年7月末22211人,占原煤生产人员7552人。非煤生产和富余人员9348人,其中:下岗待业人员6168人。
1999年9月,全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企业资产重组工作。原煤生产人员由1998年末的7295人减少到1999年的5673人,工程技术人员由236人减少到194人,管理人员由730人减少到399人,后勤服务人员由1583人减少到606人。非煤生产或富余人员增加到12698人。2000年末,职工人数21029人,其中:10年工龄以下的职工为2616人,占职工总数的12.4%,11年至25年工龄的职工13907人,占全局职工总数的60.2%,26年以上工龄的4506人,占职工总数21.4%。
1986—2000年,职工工资管理不断深化改革,在集中进行工资调整的同时,进行吨煤工资含量,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工效挂钩工资、岗位加补助工资、承包工资等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度改革。15年来,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上涨,局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连续增加工资、奖金,职工工资水平上涨幅度较1985年前有显著提高,工资管理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1989年1月,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出勤工数,局为23652名职工上调了一级企业效益浮动工资,调整工资人员比例为84%。到1989年7月,经东煤公司批复同意,将浮动工资变为固定工资,全局月增资额28.4万元。
1989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第83号文规定,为全局职工上调了一级固定工资。
1990年1月1日起,局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为全局职工上调半级浮动工资。1991年7月1日起,再次为全局职工增加了半级效益浮动工资。这两次上调的浮动工资分别于1992年1月1日和1993年1月1日,经东煤公司批复同意变为固定工资。
1993年1月1日起,根据东煤公司文件规定,局以北劳字(93)44号文件下发通知,为全局职工普遍上调了一级工资。
1994年,局以北劳字(94)107号文件印发调整工资方案。根据煤炭部《全民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和东煤公司《关于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局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为全民企业在册现仍在工作岗位上的全民固定工、单位内固定工、全民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和历史遗留的临时工上调一级企业效益工资。
1994年1月,根据煤炭部煤劳字(94)253号文件精神,全局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资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实施煤炭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理顺企业内部工资关系,逐步建立适应煤炭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效益原则、改革原则,三者兼顾,效益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