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0年末,北票矿务局共有房屋建筑面积125.67万平方米,其中:工业生产性房屋建筑面积36.36万平方米,非工业生产性房屋建筑面积83.21万平方米,单身宿舍建筑面积4159平方米。
改造危旧房
到1985年末,全局尚有缺房户6058户,而且有不少职工和家属仍住在危旧房内。矿务局为补还在职工住房方面的历史欠帐,解决职工住房难的问题,除用国家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加快住宅建设外,在1986年至1993年期间,利用企业自身的维简费,加上上级给危房改造的拨款,对危旧房进行了动迁和改造。在这8年时间内,共投资3724万元(其中含1990年国家拨款100万元),建房101849平方米。改造的地段主要有冠山二工村、南山舍宅、南山和平街、台吉四工村、台吉六工村、三宝舍宅等处。
改造日伪时期矿工房
直到1996年,全局尚有2221户(不包括临建房1557户)职工住在低矮、潮湿、狭窄的日伪时期的矿工房(即劳工房)。1996年7月,辽宁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解决煤矿职工居住日伪时期矿工房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6︺45号文件)。按此通知,矿务局即着手修订《北票矿务局关于实施安居工程规划》,制订《北票矿务局关于改造日伪时期矿工房规划》,以及1997年、1998年、1999年各年度改造日伪时期矿工房实施方案。1999年末,三年改造工程如期竣工,共建楼房43栋,建筑面积14.35万平方米,投人资金1.1亿元,有2492动迁户陆续迁入新居。动迁前,日伪时期矿工房人均居住面积2.49平方米,迁入新居后人均居住面积5.27平方米。
实施房改
在1986-2000年间,为了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新形势,先后进行了两次住房制度改革。在房改前,企业实行的是福利分配职工住房制度,住房由企业统一分配、统一维修、统一管理;房改后,取消了福利分配住房制度,实行了全部产权出售的居民住房办法。
1994年,矿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经过辽宁省政府、东煤公司批准,出台并实行局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对福利分配住房进行了部分产权的房产出售和提租。房改中,职工购房实行购房优惠,一次性交款优惠、限期内交款优惠、工龄优惠以及房屋年限折旧优惠等。当年有13108户职工参加房改,购买了住房的部分产权。对未参加房改的住房,住房租金适当进行了调整。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1999年1月,矿务局出台了关于深化房改的方案,对公有产权部分住房实行全产权出售给职工个人,实现职工住房的全部产权转移。2000年初统计,17000多户职工参加房改,获得了个人住房的全部产权。在此次深化房改中,矿务局对参加房改的职工住户,除了仍坚持1994年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还规定了可以用1996年以前矿务局欠发的工资抵房改购房款等政策。
随着日伪矿工房改造工程的竣工和交付使用,下发了《北票矿务局矿工房改造新建楼房回迁户参加深化房改的实施办法》。“办法”中规定:“凡回迁户参加深化房改购房,仍执行矿务局房改的所有优惠政策,包括用1995年至1998年11月企业欠发的工资抵交购房款。同时,鉴于矿工房改造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项雪国耻政治任务的安居工程,在改造过程中得到上级政府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和经济扶持,特在原房改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5%的优惠政策。”另外,“办法”中还规定:“根据地区差异,在参加深化房改购房总额中,对台吉地区下调15%,三宝地区下调20%。”
1994年房改时,矿务局将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作为房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出台了《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超标加租的暂行办法》,规定了提租的范围为“全局无偿分配的公有住房”,规定提租幅度,“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由原来平均0.1元提到0.36元,计算公式:新租金=原租金×3.6”,并规定了“超标部分加租,其计算公式:超标租金=本户新租金×3×超标面积。”并规定“提租后的公有住房职工,由所在单位按1993年12月份标准工资的2%发给补贴,工资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同时规定“租住私房职工,在原来补贴基础上每户每月再增加5元。与此同时,矿务局出台《住房制度改革中住房限额标准的规定》。住房限额标准:(一)在职局级或相当于这一级人员以及享受这一级生活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90平方米。(二)在职处级或相当于这一级人员以及享受这一级生活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70平方米。(三)一般干部和职工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55平方米。(四)局级劳模每户使用面积65平方米。以上标准以户为单位,按家庭成员中干部级别最高的计算,其他成员按普通人口计算,人口多的家庭也可按人口计算,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1999年深化房改,对住房租金又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有两项:一是从1999年1月1日起,平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每月1.40元,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每月2.00元。二是凡1994年房改的部分产权房和有偿分配等有限产权房(包括集资房公有产权部分),未参加本次房改购房的,原房公有产权部分从1999年7月1日起,按产权比例折面积收取房租。2000年末,没参加深化房改购房的公有产权住房有1100户,已按新房租标准交纳房租。
房产管理与房屋维修
1986—1994年,矿务局内职工住房管理工作由局、矿(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北票矿务局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包括统一建房、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与房屋维修。
1994年实行以部分产权出售为主的住房制度改革,出台了《北票矿务局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户门以内个人自用设施和设备,由房产维修队负责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室外设施,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并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