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1990年,全局有托幼园5处,建筑面积5643平方米。入托儿童除1988年较少外,其它年份均在800名以上。1991年,冠山幼儿园建成后,托幼园建筑面积增至8557平方米,入托儿童增至1000名左右;1993年,达到1620名。1994年后,社会上开办的家庭托幼园所增多;2000年,生活服务系统仅剩下南山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为1772平方米,入托儿童250名。
1987—1993年,冠山矿、台吉矿、三宝矿均为井下工人设有业余疗养所,建筑面积750平方米,50个床位,每年疗养人数765~1005人。
第五节 矿区供热
1986—2000年,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矿区供热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由完全福利型转向有偿服务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冬季供暖锅炉所发生的费用统一由矿务局承担,包括煤、水、电以及供暖设施设备的投入、锅炉维修、设备更新的各种支出,职工住户取暖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仅收1角钱。
1996年9月,北票矿务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朝政发︹1995︺41号、46号文件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出台了《北票矿务局供热管理办法》,对热网管理、热费管理和热费收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热费收缴工作与市政并轨。
1996年以前,冠山矿、台吉矿、三宝矿以及局生活服务公司分别设有供热站,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负责各地区生产单位及职工住户冬季供暖工作。
1997年7月,随着主辅分离的改革,冠山、台吉、三宝、南山(与局生活服务公司合署办公)等4个地区生活服务公司成立,改建为供热公司。
1999年初,局生活服务总公司成立后,各地区供热公司为隶属于总公司的基层单位。
2000年末,供热系统共有职工185名。生活服务公司系统供热面积62.2万平方米。全系统共有供热锅炉37台,分布在19个锅炉房,总供热能力146.5吨位,但由于相当一部分锅炉超期服役,供热管网管路年久失修,使供热能力未能达到要求。
1996年9月,局制定了《北票矿务局供热管理办法》,以热网管道轴式为中心,两侧各1.5米范围内为热网管理的保护地段。
《供热管理办法》对热费管理和收缴规定:局内单位和职工用热费,按矿务局规定标准收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25元),局内单位用热户热费,由用热单位全额承付。局外用热单位和个人用热户的热费,按当时北票市物价局规定标准收费。夫妻双方均为局内职工的用热费,由职工双方所在单位各承付42.5%,职工个人各承担15%。一方为局内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用热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付85%,职工个人承担15%。一方为局内职工,另一方为局外职工的用热费,由局内职工所在单位承付42.5%,职工个人承担7.5%,局外职工方承担50%。双方均为局外职工的用热户,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付50%,如单位拒交,则由供热单位直接向用热户收取。局内退休职工热费,由退休时所在单位承付90%,职工个人承担10%。局内离休干部及配偶的热费,均由职工原所在单位承付95%,用户个人承担5%。凡属局内工残职工(全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享受抚恤费的、矽肺职工,均由职工原所在单位承付95%,用热户个人承担5%。非因工死亡死者配偶、下岗职工、病休职工、停薪留职人员、请长假职工、保留厂藉的服刑、劳教人员以及局内职工为现役军人的配偶等的热费,均由职工原所在单位承付85%,个人承担15%,个人承担部分由供热经营单位直接向用热户收取。
在供热期内,供热经营单位对居室、办公室及建筑物室内温度应进行不定期地检查测定,在用热单位及用热户的建筑物符合保温及采暖有关规定的条件下,要保证室内温度达到规定要求(室内温度达16℃),否则,按《供热管理办法》,经供用双方协商,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议定裁决,按其影响天数减收热费或对供热经营单位进行处罚。
由于各供热公司起点不一样,经营状况也不尽一致。冠山供热公司1996年以前由冠山矿补贴54万元/年,2000年局补贴169.8万元。台吉供热公司由1996年以前补贴50万元/年,2000年盈利13万元。三宝地区供热公司由1997年前补贴60万元/年,1997年后,平均补贴50万元/年左右。南山地区供热公司从1997年“汽改水”工艺改造后逐年有盈余,2000年实现税后利润140万元。
第六节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机构
随着国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北票矿务局的社会保障工作有了全面的加强。从1996—1999年,全局建立起社会保障、劳动保险、再就业中心三大独立保障体系,把过去部门分散管理,改为专门机构集中管理。
2001年5月,经朝阳市批准,成立了朝阳市北票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把原来3个独立的社会保障系统,集中起来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